Friday, October 5, 2012

点评《宪法:第二章 公民的基本权利和义务》/四川袁剑



      第三十三条 凡具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国籍的人都是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在法律面前一律平等。(党权高于一切,平等是不可能的) 
    
      国家尊重和保障人权。(党权高于国权,国权高于人权,侵犯人权的事件经常发生)
    
      任何公民享有宪法和法律规定的权利,同时必须履行宪法和法律规定的义务。
    
      第三十四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年满十八周岁的公民,不分民族、种族、性别、职业、家庭出身、宗教信仰、教育程度、财产状况、居住期限,都有选举权和被选举权;但是依照法律被剥夺政治权利的人除外。(党的决定高于一切。选票在哪?选举权和被选举权在哪?)
    
      第三十五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有言论、出版、集会、结社、游行、示威的自由。(这条是对现实的绝妙讽刺)
    
      第三十六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有宗教信仰自由。(中共党员不能信教,宗教管理局无孔不入,竟然送领导人标准像进寺庙,自由在哪?)
    
      任何国家机关、社会团体和个人不得强制公民信仰宗教或者不信仰宗教,不得歧视信仰宗教的公民和不信仰宗教的公民。
    
      国家保护正常的宗教活动。任何人不得利用宗教进行破坏社会秩序、损害公民身体健康、妨碍国家教育制度的活动。
    
      宗教团体和宗教事务不受外国势力的支配。(同样也不应该受中国政治势力的支配)
    
      第三十七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的人身自由不受侵犯。(经常有人被精神病,被失踪,甚至被自杀是怎么回事?双规是怎么回事?劳动教养是怎么回事?)
    
      任何公民,非经人民检察院批准或者决定或者人民法院决定,并由公安机关执行,不受逮捕。(现实执行得如何?)
    
      禁止非法拘禁和以其他方法非法剥夺或者限制公民的人身自由,禁止非法搜查公民的身体。
    
      第三十八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的人格尊严不受侵犯。禁止用任何方法对公民进行侮辱、诽谤和诬告陷害。(现实和网络中“汉奸”、“卖国贼”“草泥马”等满天飞)
    
      第三十九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的住宅不受侵犯。禁止非法搜查或者非法侵入公民的住宅。(流血强拆时有发生)
    
      第四十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的通信自由和通信秘密受法律的保护。除因国家安全或者追查刑事犯罪的需要,由公安机关或者检察机关依照法律规定的程序对通信进行检查外,任何组织或者个人不得以任何理由侵犯公民的通信自由和通信秘密。(常规通信监控、网络通信监控无所不在,敏感词、屏蔽等多如牛毛)
    
      第四十一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对于任何国家机关和国家工作人员,有提出批评和建议的权利;对于任何国家机关和国家工作人员的违法失职行为,有向有关国家机关提出申诉、控告或者检举的权利,但是不得捏造或者歪曲事实进行诬告陷害。(民告官完胜的有吗?)
    
      对于公民的申诉、控告或者检举,有关国家机关必须查清事实,负责处理。任何人不得压制和打击报复。
    
      由于国家机关和国家工作人员侵犯公民权利而受到损失的人,有依照法律规定取得赔偿的权利。
    
      第四十二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有劳动的权利和义务。
    
      国家通过各种途径,创造劳动就业条件,加强劳动保护,改善劳动条件,并在发展生产的基础上,提高劳动报酬和福利待遇。(公平的就业机会多吗?)
    
      劳动是一切有劳动能力的公民的光荣职责。国有企业和城乡集体经济组织的劳动者都应当以国家主人翁的态度对待自己的劳动。国家提倡社会主义劳动竞赛,奖励劳动模范和先进工作者。国家提倡公民从事义务劳动。
    
      国家对就业前的公民进行必要的劳动就业训练。
    
      第四十三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者有休息的权利。
    
      国家发展劳动者休息和休养的设施,规定职工的工作时间和休假制度。(真正执行劳动合同法相关条款的企业有多少?)
    
      第四十四条 国家依照法律规定实行企业事业组织的职工和国家机关工作人员的退休制度。退休人员的生活受到国家和社会的保障。(公务员个人负担五险一金了吗?公务员退休和其他劳动者退休待遇是一样的吗?国家有关部门不是在找理由延长退休年龄吗?)
    
      第四十五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在年老、疾病或者丧失劳动能力的情况下,有从国家和社会获得物质帮助的权利。国家发展为公民享受这些权利所需要的社会保险、社会救济和医疗卫生事业。
    
      国家和社会保障残废军人的生活,抚恤烈士家属,优待军人家属。
    
      国家和社会帮助安排盲、聋、哑和其他有残疾的公民的劳动、生活和教育。(到处都有盲、聋、哑和其他有残疾的公民出现)
    
      第四十六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有受教育的权利和义务。
    
      国家培养青年、少年、儿童在品德、智力、体质等方面全面发展。(全面发展?现实是应试教育,商业教育,洗脑教育)
    
      第四十七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有进行科学研究、文学艺术创作和其他文化活动的自由。国家对于从事教育、科学、技术、文学、艺术和其他文化事业的公民的有益于人民的创造性工作,给以鼓励和帮助。(有益于党的才值得鼓励和帮助)
    
      第四十八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妇女在政治的、经济的、文化的、社会的和家庭的生活等各方面享有同男子平等的权利。(现实是女人像男人,男人像太监)
    
      国家保护妇女的权利和利益,实行男女同工同酬,培养和选拔妇女干部。(不方便说)
    
      第四十九条 婚姻、家庭、母亲和儿童受国家的保护。
    
      夫妻双方有实行计划生育的义务。(没发展眼光,没人性的计划生育早该废除)
    
      父母有抚养教育未成年子女的义务,成年子女有赡养扶助父母的义务。
    
      禁止破坏婚姻自由,禁止虐待老人、妇女和儿童。
    
      第五十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保护华侨的正当的权利和利益,保护归侨和侨眷的合法的权利和利益。
    
      第五十一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在行使自由和权利的时候,不得损害国家的、社会的、集体的利益和其他公民的合法的自由和权利。
    
      第五十二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有维护国家统一和全国各民族团结的义务。(如果是党的国家,不爱也罢)
    
      第五十三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必须遵守宪法和法律,保守国家秘密,爱护公共财产,遵守劳动纪律,遵守公共秩序,尊重社会公德。
    
      第五十四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有维护祖国的安全、荣誉和利益的义务,不得有危害祖国的安全、荣誉和利益的行为。
    
      第五十五条 保卫祖国、抵抗侵略是中华人民共和国每一个公民的神圣职责。(在国家只有党卫军的前提下,这是党卫军的职责)
    
      依照法律服兵役和参加民兵组织是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的光荣义务。
    
      第五十六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有依照法律纳税的义务。(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基本上都是纳税的积极分子,但人民公仆花了纳税人钱却经常不为纳税人着想,反而以主人的姿态出现)
    
    
     四川袁剑2012年10月5日22时于四川彭祖故里

No comments:

Post a Comment