Sunday, March 11, 2012

浙江高院:借錢經營不屬集資詐騙

大陸新聞組北京11日電
March 11, 2012 06:06 AM | 520 次 | 0 0 評論 | 2 2 推薦 | 電郵給朋友 | 打印
吳英案在浙江省高院二審維持原判,判處吳英死刑。引發對吳英案判決的質疑持續不休。新京報報導,昨日,全國人大代表、吳英案二審法院浙江省高院院長齊奇表示,他已向大會提交建議,盡快制定民間借貸相關法律法規,讓民間借貸浮出水面,陽光化、法制化。 據報導,該份建議中,齊奇建議盡快出台《放貸人條例》,明確營利性民間借貸的性質,確認企業之間的資金調劑行為具有合法性。同時,應適當提高民間借貸利率的上限標準。
齊奇表示,民間借貸拓展了中小微企業的融資渠道,但也存在交易隱蔽、風險不易控、正常的民間借貸和非法集資等犯罪交織的情況。
現在中小微企業民間借貸的情況非常普遍,法院受理的民間借貸糾紛案件也越來越多。2011年,全國法院受理民間借貸糾紛案件608477件,比2010年上升38.27%,涉案金額1143億元。
齊奇表示,借錢經營不屬集資詐騙,浙江高院院長詳解民間借貸與集資詐騙區別,關鍵在於有沒有實施詐騙,而不是看形式上也是借貸這個行為,也就是籌集來的錢有沒有用於生產經營,還是用來占有揮霍。他還說,浙江民企若無民間借貸,會大批的死掉。
據報導,浙江是民營經濟最活躍的地方,2011年受理93067件,差不多佔全國的15%,「這個比例很高。」
齊奇調查發現,民間借貸利息不斷走高,一些地方甚至以錢炒錢,一些金融機構工作人員甚至為高利充當「資金掮客」。齊奇說,企業資金鏈斷裂或放貸人出逃躲債,容易引發連環訴訟,產生信訪、上訪,甚至引發群體性事件。
齊奇說,根據現行法律和司法解釋,企業間的借款屬無效的民事法律行為,他建議放寬限制,允許一定範圍和一定條件下企業間的借款合法存在。
最高法1991年出台的《關於人民法院審理借貸糾紛案件的若干意見》規定,民間借貸利率不得超過銀行同類貸款利率的四倍,超出此限度的,超過部分的利息不予保護。
齊奇認為,這個規定執行20多年,已與利率市場化改革不相符合,也受到各方質疑。他建議適當提高民間借貸的上限標準,或者細化不同地區、不同情況下的利率標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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