Wednesday, March 14, 2012

郑恩宠:事实与反思(二十)

(博讯北京时间2012年3月15日 转载)
   
    来源:参与 作者:郑恩宠
     (博讯 boxun.com)
    
    
    当人们关注2012年召开的中国本届全国人大最后一次会议时,不要忘了关注《刑事诉讼法》的修改,这与每一个人的命运和基本的人权有关。说实话,若没有三权分立,没有独立的司法制度,没有独立的律师制度,就没有真正的体现人权保障的刑事诉讼制度。
    
    
   
    1957年,以毛泽东、刘少奇、邓小平为首的中共,取缔了中国的律师制度,中国公民在法庭成为刑事被告时,就没有律师辩护。当刘少奇、邓小平成为被告时,就没有一个律师能为其辩护,真是咎由自取。
    
    
    
    改革开放后,中国大陆约有九百名律师失去自由而入狱,失去律师资格,历史将会公正评价此事。3月5日,全国人大开幕的当天,张培鸿律师在上海《东方早报》发表《破解“刑辩”三难可借鉴美国经验》一文,值得一读:
    
    
    
    “近日,我很荣幸地拜会了美国费城辩护律师协会的资深律师鲍勃,向他请教美国辩护律师在办理刑事案件时会见当事人,交换证据以及调查取证的一般做法。所得如下:首先,美国律师不存在会见难的问题,当当事人卷入某刑事案并被提起指控时,通常不会被羁押。如当事人不幸被羁押,那么律师的第一件工作就是为他争取保释,类似于中国刑事诉讼中的取保候审。
    
    
    
    一般情况下,保释申请的成功率都比较高,因为裁定保释的人并非承办案件的警察和检察官,而是独立的法官。法官拒绝辩护律师提出的保释申请,需要足够的理由和依据,而且律师有权根据案件的进展重新提出新的申请,迫使法官不断审核既往的裁定。
    
    
    
    当然,就某些对社会有现实危险的暴力案件,法官还是会驳回辩护律师的申请,裁定羁押嫌疑人,哪怕最终陪审团裁定他无罪。在这种情况下,辩护律师就需要前往羁押场所会见当事人。但这依然不是一个能困扰辩护律师的问题,因为律师会见自己的当事人是一件天经地义的事情,即不需要控方和法官批准,也没有时间和次数的限制。如果嫌疑人聘请了多名律师,这些律师可以反反复复地去见他。
    
    
    
    其次,关于阅卷难,我花了不少时间解释这个独具中国特色的问题。由于美国宪法的第六条修正案明确规定了被告人有与原告证人对质的权利,因此在美国法庭上几乎不存在书面证词和笔录。任何一份书面证词,如果对被告人不利,该证人又没有出庭接受控辩双方的交叉质询,那么,即使证词上写满了他的誓言并安满了他的手印,也是一文不值。
    
    
    
    我的问题是,充满胜诉欲望的检察官(控方律师),会不会故意隐匿一些对被告人有利的材料?鲍勃律师沉吟良久,回答说也有,但是很少,而且是不被允许的。这种情况一经发现,不但会令被告人胜诉,而且涉案的警察和检察官将面临起诉。
    
    
    
    关于证据交换,事实上主要是控方向当事人及律师公开证据的问题。由于被告人享有沉默权,法律没有要求他和他的律师提供任何证据的义务。当警察仅仅是做一些外围调查的时候,当然没有必要向当事人公开所收集的材料,但是一旦提出指控,就必须向当事人及其律师公开。
    
    
    
    所谓提起指控,并非中国刑事诉讼中那种检察机关制作起诉书向法院提起公诉,而是指启动了正式的司法程序。比如抓捕或羁押嫌疑人,就是典型的提起指控;告知嫌疑人涉嫌某某案件,也是正式的提起指控。因此美国刑事程序中的“提起指控”,类似于中国刑事诉讼法中表述的“犯罪嫌疑人或者被告人被第一次讯问或者被采取强制措施之时”。从此时起,警察及指导办案的检察官既有法定义务向辩护律师公布一切指控所依赖的证据以及信息,到法庭审判时,则要公开一切涉及指控的证据和证人名单。
    
    
    
    再次,关于调查取证的问题,美国律师几乎享有与警察一样的权利,甚至可以抢在警察之前进行调查,前提是不得故意误导证人或破坏现场。在这方面,有钱人聘请的律师可以第一时间开展工作,紧密监督警方活动,对一些专业问题还可在雇佣其他专家参与调查。
    
    
    
    美国宪法第六修正案不只规定了被告人有与控方证人的对质权,同时还规定了被告人有权申请法庭强制对自己有利的证人出庭作证。由于证人在法庭上撒谎将面临伪证和藐视法庭的指控,因此除了极少数本身有污点的被告人因为担心判决的不确定性而违心地选择认罪,大要案中冤案发生的概率并不大,倒是放纵罪犯的可能性更大。然而这正是美国司法所追求的价值。
    
    
    
    事实上,跟中国情况类似,美国律师的调查取证也并不多。由于指控犯罪是控方的责任,在大多数案件中,辩护律师只要提出质疑和反对就可以了,毕竟找茬总是更容易。因此,即使案发后律师比警察更早地接到电话,他也会选择通知警察而不是自己先到现场,以免承担破坏现场的指控,或者在后期的审判中被视为证人而不是律师。
    
    
    
    诚然,美国的司法远非完美,尤其在近距离地观察之后,这种印象更突出。但就保障人权,防止冤假错案而言,他们有太多东西值得我们思考和借鉴。
    
    
    
    经1996年刑事诉讼法第一次大修,中国已经迈出了学习、模仿和借鉴的关键一步,这大大提升了中国人权保护和刑事法治的水准,目前正在进行的第二次大修,面临是否继续往前的选择。”
    
    
    
    中美律师有着太多的不同,中国公民的平均收入低于美国的十分之一,而中国律师的收入却低于美国同行平均的一百倍。美国平均300个人中就有一个律师,中国平均九千人中才有一名律师。中国律师的平均收入、福利与百领相当,而美国律师的平均收入、福利是白领的五倍。
    
    
    
    美国是律师、法官治国,律师大批当总统、当国务卿、议员、当州长,法官、检察官从十年以上资历的优秀律师中产生,是律师、法官治国。而事实已有大批的中国大陆律师被入狱、被停业、被赶出法庭、被吊销执照、被赶出中国,而中国恰恰是老年工程师治国的国家……
    
    
    
    1957年,取缔中国律师制度的是中共;文革中打到中国律师是中共;文革之后,造成工程师治国而律师随时入狱、停业是也是当局制定是制度。诚然,中国律师也不是生活在真空中,也有败类、也有违法、违纪者,而且问题还不少,但中国公民的权利意识空前增长,大批公民的权利得到维护,缺少不了中国律师的献身和努力。
    
    
    
    遗憾的是,在上海确有一些人导演了一场闹剧,“维权律师就是不收费的”,美国法院受理了上海五市民状告中共上海市委案,有80 位准原告,将有二千名访民参加,美国律师免服务费、免办案的成本费,免证人的出庭费,免翻译费,美国法院的诉讼费,美国律师也说了算,法院的诉讼费也可免了,美国法律规定败诉方要承担胜诉方的律师费,不知道准备的怎样?
    
    
    
    事实证明,至今为止俞正声、韩正等中共上海市委并没有被这些人“吓到”,否则何以称他们是“一党专制”的党?事实是这些混迹于上海访民中大话、谎话、神话、笑话连篇,骗吃、骗钱、骗色的“黑恶势力”人员,若不痛改前非、告别昨天,那么有可能并不比陈良宇的结局要好在哪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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