自由亚洲电台2012-04-10报导
(博讯 boxun.com)
中国最高法院发布最新司法解释,规定各地市、县级政府不能自行强制拆迁房屋,必须依法向法院提出申请,由法院审查决定是否执行强制拆迁。
据中国官方“中国广播网”报道,中国最高人民法院4月9日出台《关于办理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补偿决定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对强拆房屋的司法做出解释,并将从 4月10日开始施行。
司法解释共计11个条文,对被征收人合法权益有多重保护,确立“裁执分离”为主导的强制执行方式,并就社会最关注的“强制执行”的方式作出明确规定:法院裁定准予执行的,一般由做出征收补偿决定的县市人民政府组织实施,也可以由人民法院执行。
司法解释还就此类案件的管辖权作出规定,由房屋所在地基层法院管辖,高级法院可根据实际情况决定管辖法院。司法解释还规定“强制执行申请书应当由申请机关负责人签名,加盖申请机关印章,并注明日期。强制执行的申请应当自被执行人的法定起诉期限届满之日起三个月内提出;超过期限申请的,除有正当理由外,人民法院不予受理。法院可根据有关规定,调取证据、询问当事人、组织听证,还可以做现场调查等等,充分听取各方意见,然后作出正确判断。
在美国纽约从事律师工作的李进进几次表示,中国司法部门早就该作出这样的规定,现在出台这种规定也算是有所进步:
“法治国家必须是这样的。认为一个强制执行必须要有法院的命令,因为它涉及到双方的一些争议。这本来在10年、20年以前就应该这么去做。今天虽然晚了,但也是一个进步。前提条件是人民法院强制拆迁是不是有一个受理?一个清澄? 这点我们好像没有看到进一步的资料。法律应该是先就拆迁有关的争议进行审理,审理完了以后再予以执行。你不审理就强制执行,他执行的根据是什么?这个好像不太清楚,有一点缺陷。从现实来讲,当然执行起来有很多的问题,但从理论上讲,它是一种前进的方向,我们应该鼓励。核心问题就是不管什么纠纷都应该有一个权威来解决这种纠纷。政府总是代表一方——拆迁方、开发方。另外一方就是房屋的所有人或者财产的使用人,这两方发生争议就应该有一个权威的第三方就是法院来予以解决。现在我们要有法院的命令同意才执行,这是一个进步。但是法院首先应当受理有关这方面的争议的案件。这是我们讲到法治方面很重要的一步。”
中国最高法院的最新司法解释规定,政府的征收补偿决定有七种情形,法院应裁定不准予执行的包括:一、明确缺乏事实根据;二、明显缺乏法律法规依据;三、明确不符合公平补偿原则,严重损害被执行人合法权益,或者使被执行人基本生产生活经营条件没有得到保障;四、明显违反行政目的,严重损害公共利益;五、严重违反法定程序或者正当程序;六、超越职权;七、法律规定的其他不予强制执行的情形。法院裁定不准予执行应当说明理由,并在5日内将裁定送达申请的政府机关。
美国印地安那州富兰克林大学法学教授凌渝郎认为,中国最高法院作出规范强征房屋的规定值得称赞:
“这当然是一个大的进步。因为如果你不经过法院审核就由行政单位执行,这简直不是一个法治的国家。中国最高法院现在做这个决定认为县、市强制执行的时候要经过法院的同意,我觉得这是进步的一个做法。很明显,强制执行这件事情在大陆成为普遍的一个现象。这个现象引起民怨、引起老百姓的不满。整个社会变得非常不稳定了,这表现政府有了很严重的问题。所以,我觉得它建议改革很明显是已经受到了很重的压力,它不得不去做,就是晚一点,总算愿意去做,也很好。”
在中国各地多年来强拆事件频繁发生,导致许多人家破人亡,群体抗议事件此起彼伏。为此,中国最高人民法院去年9月发布过《关于坚决防止土地征收、房屋拆迁强制执行引发恶性事件的紧急通知》,警告各地政府不要滥用强制拆迁手段。通知列举了中国各地发生的一些恶性事件,并说那些事件“引起的社会关注度极高,造成的社会影响极为恶劣,其中的教训也极为深刻”。中国国土资源部也于去年5月发布通知,要求防范查处强征强拆 ,防止简单粗暴地压制群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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